核心提示: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明确施工、货物类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房屋市政类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类不得超过10万元。通知还要求招标人不得限制保证金缴纳形式,必须接受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投标负担,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就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发布通知,对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缴纳形式、退还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重庆市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清理涉企不合理收费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收取标准方面,通知明确分类设置上限:施工、货物类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这一标准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的规定相衔接,同时通过设定绝对上限,防止部分项目因估算价较高导致保证金金额畸高,加重企业资金占用压力。
在缴纳形式方面,通知强调招标人不得限制或指定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必须接受现金、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合法形式。非现金形式的保函、保单应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不得以未在指定银行开具、未使用指定格式等理由拒收。这一规定与国务院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精神一致,有助于推动电子保函、电子保单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广泛应用,降低投标人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退还时限方面,通知要求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也应符合法定要求。对逾期退还、违规收取高额保证金、限制保证金形式等行为,投标人可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从实务操作角度,建议投标人关注以下要点:一是仔细核对招标文件中保证金金额和形式要求,对超出法定上限或限制非现金形式的情形及时提出异议;二是优先采用电子保函、电子保单等便捷方式,减少资金占用和线下跑动;三是保留好保证金缴纳凭证和退还记录,作为维权依据。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而言,应及时修订招标文件模板,删除与通知精神相悖的条款,避免因违规设置保证金条件引发投诉或行政处罚。
适用主体: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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