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滁州市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工程类和其他交易类保证金实行"免申即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系统自动触发退款,退付由原2个工作日压缩至即时触发;明确电子保函退付保费的3种情形;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及上缴国库处理。
2026年8月,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由市公管局副局长王昭文作出解读。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滁公管〔2021〕7号)同时废止,旨在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付、减轻企业资金占用。
本次修订的核心亮点在于"免申即退"。规定明确,保证金退付到账时限上,工程类和其他交易类保证金实行"免申即退",产权竞价类保证金中未中标人部分同样"免申即退",中标人保证金则由代理机构提交合同签订内容后确认退付。在缴纳形式上,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其中电子保函须在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板块申请。规定还首次明确了电子保函退付保费的三种情形:项目终止、系统原因以及其他予以退保的情形,金融机构应根据市交易中心规定相应退付保费。对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不订立合同或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从企业视角看,"免申即退"机制的意义在于把退款从"企业催办"变为"系统自动"。过去投标保证金退付需2个工作日、由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双向申请,如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触发系统自动退款,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时间显著缩短,资金周转效率明显提升。电子保函退付保费情形的明确,则填补了项目异常终止时"保函费用谁来承担"的规则空白,减少了企业"交了保费、项目却黄了"的损失风险。
对投标企业而言,应重点关注三点:第一,优先选择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同时注意在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板块规范申请;第二,熟悉"免申即退"规则下各类型保证金的退付节点,中标后及时配合代理机构提交合同签订信息;第三,严格遵守投标有效期与撤销投标的时限要求,避免因自身原因触发保证金不予退付的法定情形,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适用主体: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金融机构(保函出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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