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广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明确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擅自增设保证金种类、提高收取比例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鼓励对诚信供应商免收或降低保证金,支持供应商以电子保函代替保证金;规定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保证金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不得擅自增设保证金种类、提高收取比例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超过法定比例。同时,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在保证金缴纳方式上,广东省财政厅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支持供应商以电子保函代替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在线办理电子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业务,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在退还时限方面,通知作出刚性约束: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单位健全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将保证金退还工作纳入采购项目管理流程,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详细记录每笔保证金的收退情况,加强对保证金的全流程监督,确保账实相符、全程可溯,严禁截留、挪用、滞压保证金,并每年定期开展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
适用主体:广东省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金融机构、财政部门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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