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六项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同时列举四项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折扣额开具发票、资产重组金融商品转让、电信服务附带赠品等实务问题作出规定;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2026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并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相衔接,进一步厘清了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之间的边界,对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公告第一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六种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按照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这六项“正面清单”为实务中常见的疑难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抵扣坐标。
公告第二条同时明确四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应首先判断交易是否构成应税交易,再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避免“应抵未抵”或“错抵漏转”。
此外,公告还对折扣销售开票、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转让、电信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或终端、免税门票收入界定等实务问题作出规定。例如,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不得扣减折扣额。这一规定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人审核结算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对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企业而言,建议尽快对照25号公告梳理历史交易,尤其是2026年以来已发生尚未处理的折扣销售、违约金、财政补贴、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及时调整账务和纳税申报。同时,应加强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的沟通,确保发票开具、进项抵扣和合同条款表述符合新规要求,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适用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财务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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