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可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收入、保险代理人收入等情形适用起征点标准;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3年第1号公告相关事项。
2026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等征管事项。该公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制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相关事项。
公告核心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等情形的,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起征点标准。自然人一次性收取租金或利息的,以对应租赁期或计息期月均分摊的金额确定月销售额。此外,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上述情形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申报。
对于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供应商而言,该公告具有重要的实操意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有利于满足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对进项抵扣的需求,扩大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空间。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增值税征管规则更加清晰,有助于规范涉税行为,降低税务合规风险。同时,随着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衔接,供应商应及时调整开票策略和财务核算方式,确保符合最新征管要求。
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做好应对。一是小规模纳税人要根据项目需求、采购人要求和自身税负情况,合理选择是否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或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经营收入的,要准确按月分摊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三是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更新增值税申报操作流程,做好政策衔接培训;四是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妥善留存发票、合同、收款凭证等资料,确保税务备查资料完整。
适用主体: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经营者、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供应商、招投标企业、财务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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