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6章54条细化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适用、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和征管措施;明确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抵扣进项税额;资产重组符合条件可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须适时评估调整。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行政法规层级上升为法律层级,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运行新阶段。《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一号主席令公布;《实施条例》同步施行,共6章54条,对法律条款进行了全面细化。
《实施条例》首先细化了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在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对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明确了适用规则。
在税率适用方面,《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在应纳税额计算方面,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了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作出补充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按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同样可按发票税额抵扣。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电子发票在进项抵扣中的应用范围,与政府采购电子化趋势形成呼应。
在税收优惠方面,《实施条例》明确了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并规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适时评估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建立了税收优惠动态评估机制。
在征管措施方面,《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适用情形,并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了更清晰的实操指引。
适用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政府采购供应商、电子发票开具方、财务从业人员、税务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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