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滁州市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文件自2026年8月29日起施行,原滁公管〔2021〕7号文同时废止;工程类和其他交易类保证金实行"免申即退";退付到账时限由原本2个工作日压缩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系统自动退款;明确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等效力;增设项目终止、系统原因等三种电子保函保费退付情形。
2026年7月29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26年8月29日起施行,原《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滁公管〔2021〕7号)同时废止。该《规定》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企业资金压力、拓宽保证金缴纳渠道。
《规定》共十一条,系统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缴纳方式、缴纳确认、退付时限、暂扣情形、不予退还情形以及历史沉淀资金清理等内容。在保证金缴纳形式方面,《规定》明确投标人可采用银行转账、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其中采用电子保函的应在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板块申请,以出函时间作为缴纳确认依据,且与纸质保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在于进一步压缩保证金场内流转时间。原规定中保证金退付通常需要2个工作日,新《规定》将工程类和其他交易类保证金退付调整为"免申即退"模式,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系统自动触发退款,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无需另行申请。对于产权竞价类项目,未中标人保证金同样"免申即退",中标人保证金则由代理机构提交合同签订内容后确认退付。
此外,《规定》还新增了电子保函保费退付的具体情形,明确因项目终止、系统原因以及其他应予退保的情形,金融机构应根据市交易中心规定退付保费。同时,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存在投诉与被投诉情形的投标人,依法暂缓退付投标保证金,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对撤销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等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滁州市此次修订是地方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对投标企业而言意味着资金周转效率将显著提升。市场主体应及时熟悉新规则,优先选择电子保函等便捷方式缴纳保证金,同时严格遵守投标纪律,避免因违规导致保证金被扣缴。
适用主体: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工程建设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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